|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3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乾政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5-07-08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国土规划 | ||
乾政发〔2025〕4号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加快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段志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主 任:王 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南 伟 县政府副县长
委 员:县政府办、乾陵管理处、园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商局、县城乡管理执法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县规委会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部署,研究乾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研究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土地储备计划;研究处理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审批等事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审议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建立工作机制。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工作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主要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分为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审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共5个专题会议,根据审议内容,由规委会相关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审查事项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初审,并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2、加强协同联动。未列入县规委会成员的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办,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参加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和县“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会议。
县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就相关工作要加强同省、市有关厅局积极对接,确定一名专人为联络员,负责与县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沟通协调,落实县规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附件: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乾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附件
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咸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咸办字〔2021〕6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的通知》(咸政发〔2025〕1号)、乾县县委编委《关于印发<乾县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的通知》(乾编发〔2024〕4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乾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部署,就乾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审批、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等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意见,为县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 ,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乾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县规委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县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届内负责同志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同志接任委员。
未列入县规委会的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办,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和县“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研究审议的事项内容,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总数的2/3。全体委员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
2、研究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3、审议县域自然资源领域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等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4、审议县规委会各专题会议提交的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
5、审议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国土空间规划专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1、审议全县国土空间县级规划、镇村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2、审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重要控制线的重大事项;
3、审议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4、审议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等重大规划调整;
5、审议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选址方案;
6、审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等;
7、审议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专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县规委会两名副主任,以及县规委会委员中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1、研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2、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竞价中的重大事项。
(四)土地储备计划专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县规委会委员中县政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储备地块涉及镇办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主要研究审议县域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的项目收集、用地类型、用地规模、土地来源、资金需求、补偿方式等事项。
(五)土地审批专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县规委会委员中县政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土地审批地块涉及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参加。
研究处理涉及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等土地审批相关事项。
(六)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专题会议主要职责
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县规委会委员中县政府办、公安局、人民法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涉及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参加。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
2、协调推进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第七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县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2、负责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审查事项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统筹协调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监督实施县规委会作出的会议决议、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4、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县规委会会议基本议事规则:
1、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会议议题,组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议题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结合议题内容和行业类别,评审专家可邀请人文地理、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消防安全、市政交通、艺术景观、自然生态、资源管理等领域省、市的相关专家参与;因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县“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群众代表参加。
2、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会议方案,经县规委会副主任初审后,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
3、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各项法定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和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方可提交审议;
4、参加县规委会的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 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方可召开;
5、县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对分歧意见较大的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票决制决定或暂缓审议;
6、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县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县规委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的事项,与县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效力相同。
第十条 议事要求
1、县规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县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指派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各参会委员应提前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乾县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并充分表达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态度;
3、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各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不得透露会议详情和审议内容。如会议资料涉及密级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相关会议信息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根据会议需要,县规委会可邀请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市民代表参加,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自然资源局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核拨程序,从县自然资源局办公经费及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会务费用、专家聘用费用、咨询调研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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