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16-000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乾政办发〔2016〕18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发文日期 | 2016-05-06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乾政办发〔2016〕18号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健全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快幸福乾县建设步伐,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号文件)和《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乾政办发【2015】5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丧葬费由县财政拨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专户,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代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制度的组织宣传、审核审查、统计上报等工作,具体业务由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居)委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居)委会居民丧葬费审核发放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标准及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户籍,参加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正常死亡后,予以发放丧葬费。根据咸政发【2015】1号文件规定,丧葬费发放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600元。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丧葬费:
1、死亡后安葬地和殡葬办法为县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
2、畏罪自杀或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3、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由亡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所属镇派出所对亡故人员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进行审查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死亡注销证明材料。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亡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在其死亡后次月20日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或代办员)提出丧葬费结算申请,并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亡故人员《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在限定时间内未申报丧葬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
第八条 村(居)委会(或代办员)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或代办员)负责初审相关证明资料,填写《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结算审批表》,特定人群亡故的一并收回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上报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与丧葬费申请资料一同上报,没按时上报造成多领取养老金的,先予以追回,再发放丧葬费。否则,不予以发放。
第十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结算审批表》进行复审,并对丧葬费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亡故人员销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签注意见,将《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结算审批表》、《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连同《待遇领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丧葬费及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银行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各镇派出所在向辖区内亡故人员直系亲属提供《死亡注销证明》时,严格核查亡故人员准确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后,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社保所应对亡故人员直系亲属提供的丧葬费申领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杜绝虚报冒领情况发生,因渎职造成养老金或丧葬费损失,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或垫付。
第十四条 县经办中心收到丧葬费申领材料后,业务经办人员应积极核对材料的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尽快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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