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乾市监通告〔2026〕1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市场监管信息 | ||
乾市监通告〔2026〕1号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7家经营主体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开邻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线椒 购进日期:2025-09-21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开邻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线椒24kg,销售24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2025年12月1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线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5.84元;
2、罚款2000元。
二、乾县薛录家润超市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干炒味葵花籽 购进日期:2025-08-03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薛录家润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干炒味葵花籽10kg,销售1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2025年12月1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2、罚款1000元。
三、乾县隆万家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葱、麦芹和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大葱 购进日期:2025-09-24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2、食品名称:麦芹 购进日期:2025-09-24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3、食品名称:螺丝椒 购进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隆万家生活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大葱8kg,销售8kg;该店采购该批次买芹5kg,销售5kg.该店采购该批次螺丝椒8kg,销售8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2025年12月29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大葱、麦芹和螺丝椒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0.76元;
2、罚款3000元。
四、乾县城关徐娟鲜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豇豆 购进日期:2025-09-25
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城关徐娟鲜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豇豆12.45kg,销售12.4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2025年12月23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豇豆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2.17元;
2、罚款1000元。
五、乾县万象丰润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线椒 购进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和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万象丰润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线椒11kg,销售11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2025年12月23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线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
2、罚款2000元。
六、乾县谈治国生活超市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谈治国生活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5kg,销售2.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11月25日立案,2025年12月24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元。
七、乾县马连镇浩源高烟名酒商店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4-2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马连镇浩源高烟名酒商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5kg,销售2.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10月31日立案,2025年12月11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0.25kg良姜;
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
3、罚款1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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