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67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乾市监通告[2025]14号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7家经营主体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城关天天鲜果坊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小台芒 抽样日期:2025-09-03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城关天天鲜果坊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台芒5kg,销售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2025年11月1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小台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3.35元;
2、罚款2000元。
二、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九分公司经营的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糖蒜 抽样日期:2025-09-09
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九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糖蒜3kg,销售3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2025年11月2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糖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
2、罚款1000元。
三、乾县阳峪常盛购物广场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 抽样日期:2025-09-17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阳峪常盛购物广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生姜45.7kg,销售45.7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2025年11月27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1.90元;
2、罚款1000元。
四、乾县乾陵家润超市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干炒味葵花籽 抽样日期:2025-09-12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乾陵家润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干炒味葵花籽10kg,销售1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2025年12月1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2、罚款1000元。
五、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糖蒜和干炒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糖蒜 抽样日期:2025-09-18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食品名称:干炒味葵花籽 抽样日期:2025-09-18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糖蒜3kg,销售3kg;采购该批次干炒味葵花籽7.5kg,销售7.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2025年12月1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糖蒜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店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共计没收违法所得231.6元;
2、罚款1000元。
六、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三分公司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干炒味葵花籽 抽样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三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干炒味葵花籽7.5kg,销售7.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2025年12月1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干炒味葵花籽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1000元。
七、乾县家润生活超市南门店经营的原味瓜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原味瓜子 抽样日期:2025-09-24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家润生活超市南门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原味瓜籽7.5kg,销售7.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2025年12月1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原味瓜子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1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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