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38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乾市监通告〔2025〕5号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5家经营主体5 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城关永锋干菜调味品批发总部经营的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草寇 购进日期:2025-04-10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城关永锋干菜调味品批发总部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草寇15kg,销售1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2025年8月11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2.罚款2000元。
二、乾县步家巷瓜果大排档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 购进日期:2025-05-12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步家巷瓜果大排档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20kg,销售2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香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2000元。
三、乾县杨旭旭烟酒超市经营的四粒红干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四粒红干炒花生 购进日期:2025-04-25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杨旭旭烟酒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四粒红干炒花生5kg,销售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四粒红干炒花生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2000元。
四、乾县崔鹏辉干菜批发部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4-10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崔鹏辉干菜批发部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kg,销售2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2025年7月2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次不合格良姜数量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罚款2000元。
五、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八分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芹菜 购进日期:2025-05-05
不合格项目:辛硫磷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家润商贸有限公司乾县第十八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芹菜10kg,销售1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芹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2.罚款2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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