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36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乾县德赢天佑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RNQG46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阳洪镇上旦村王家坡1号
法定代表人:赵妮
2025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大气司调研组反馈问题:2025年5月14日大气司调研组对乾县德赢天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现场提供打印版生产台账,台账涉嫌造假。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韩旺(执法证号27030815008)、王雄(执法证号27030815011)于2025年5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万块空心砖生产线正在运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2025年5月27日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理刘亚敏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该单位于2025年3月30日开产至今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的环境违法问题。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5〕6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6月27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事实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1-1.5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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