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35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吉美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Y078Y7P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姜村镇新型材料示范园
2025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大气司调研组反馈问题:2025年5月14日大气司调研组对陕西吉美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发泡工序主要污染物包括VOCs,氯化氢,硫化氢,采用“水洗喷淋+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工艺。现场打开活性炭箱有水持续流出,碳箱腐蚀严重,活性炭明显损坏,在活性炭吸附床下方还有桶用来接水,企业反馈一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调研时刚更换活性炭2天。该工艺存在明显问题,发泡工序的烟气温度较高,在水喷淋阶段产生大量水蒸气,静电无法有效去除烟气中的水,导致大量的水蒸气在活性炭吸附床冷凝下来。活性炭吸附装置完全失效,失去VOCs去除能力。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杨虹(执法证号2703081501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5年5月1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橡胶制品生产线正在运行,硫化工序配套建设的水洗喷淋+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治污设施同步运行,由于该工序烟气温度较高,在水喷淋阶段产生大量水蒸气,静电无法有效去除烟气中的水,导致大量的水蒸气在活性炭吸附床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完全失效,失去VOCs去除功能。现场活性炭箱有水持续流出,炭箱腐蚀严重。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性炭恢复治污功能。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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