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28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咸阳嘉铖钲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旭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BPF7W98P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王村镇索村原楼板厂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杨虹(执法证号2703081501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5年4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制砂生产工艺运行期间,原料(毛砂)堆放在洗砂车间西侧场地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原料(毛砂)堆放面积约360(长约20米,宽约18米)平方米。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5〕4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5月20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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