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28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咸阳嘉铖钲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旭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BPF7W98P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王村镇索村原楼板厂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杨虹(执法证号2703081501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5年4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制砂生产工艺运行期间,原料(毛砂)堆放在洗砂车间西侧场地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原料(毛砂)堆放面积约360(长约20米,宽约18米)平方米。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原料(毛砂)转移至洗砂车间内。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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