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乾 县 公 安 局:110 029-35521263
乾县应急管理局:029-35535753
乾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