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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检察院为未成年人把好“安全门”

时间: 2025-09-18 08:55:55
来源: 咸阳日报
作者: 记者 吴红
责任编辑: 刘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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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日报 记者 吴红)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依托自主研发的“未爱乾行”未成年人保护数字平台,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成长保护专项监督活动。

活动开展过程中,未检干警通过案件办理、走访调查、线索举报等渠道,发现辖区内部分KTV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和消费、未严格履行核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表明,相关单位和经营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且存在监管漏洞。发现问题后,该院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清查活动,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签订《歌舞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目标责任书》,设立举报热线等进行整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涉案某KTV处以罚款10000元。

检察官提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核实顾客的身份信息,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若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线索,请通过“未爱乾行”公众号线索举报模块进行举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职责,以司法温度推动形成“六大保护”合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用法治与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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