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2-07-2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 乾县环罚〔2022〕11号
陕西银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486484723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曹联营
乾县分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3万锭精梳紧密棉纺织生产线项目正在运行生产,乾县分局执法人员9点30分向你公司门卫人员亮明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人员此次检查企业排水去向,门卫和你公司办公室人员沟通后,说不允许进入企业厂区检查,我单位执法人员亲自和法人曹联营电话沟通,曹联营电话拒绝我单位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厂区检查,并挂断电话。经过我单位执法人员三次连接曹联营,曹联营拒接电话,我单位执法人员第四次接通曹联营电话并告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厂区检查,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9点5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才被允许进入企业厂区进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案件详细情况;
3、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拒绝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26分钟;
4、2022年6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6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曹联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张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7月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一)拒绝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作假的(1)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