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2-07-1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10号
乾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443578190X9
法定代表人:丁乾坤
地址:乾县城关镇泰山庙街34号
乾县分局于2022年6月8日、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型号:DTP570B)场所位于医技综合一楼东,该DR室辐射安全电动门放射性标识、标志设置不规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8日、6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型号:DTP570B)场所位于医技综合一楼东,该DR室辐射安全电动门放射性标识、标志设置不规范。
2、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案件详细情况;
3、2022年6月8日、6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型号:DTP570B)场所;医技综合一楼东,该DR室辐射安全电动门放射性标识、标志设置不规范;
4、2022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丁乾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2年6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张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6月8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 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7月7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七)辐射污染防治类9.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规范的,涉及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2-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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