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2-05-27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2]7号
陕西双羊万隆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NDA02P
法定代表人:刘小纯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福银高速引线双羊万隆再生石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乾县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灰、沙子等物料覆盖不严,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二期项目工地东北侧空地约40平方米白灰和30平方米沙子部分覆盖、部分未覆盖;
2、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案件详细情况;
3、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二期项目工地东北侧空地约40平方米白灰和30平方米沙子部分覆盖、部分未覆盖;
4、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小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杨小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2年5月8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2年5月17日你单位未向我分局提出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万元-3 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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