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2-05-13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2]5号
陕西致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UHH0N
法定代表人:王亚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车辆检测站东邻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水泥制管生产线正在运行脉冲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两个上料斗上方配套的集气罩收集管道已损坏掉落在地面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的现场情况;
2、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水泥制管生产线正在生产,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
3、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对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情况的确认。
4、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七日内恢复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的管道的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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