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2-05-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2]6号
陕西双羊万隆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NDA02P
法定代表人:刘小纯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福银高速引线双羊万隆再生石产业园
乾县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白灰、沙子等物料覆盖不严,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二期项目工地东北侧空地约40平方米白灰和30平方米沙子部分覆盖、部分未覆盖;
2、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案件详细情况;
3、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二期项目工地东北侧空地约40平方米白灰和30平方米沙子部分覆盖、部分未覆盖;
4、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小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杨小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露天堆放白灰和沙子,导致扬尘污染的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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