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11-08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1〕28号
咸阳昭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YRQ534
地址:乾县薛录镇大墙村北田组
法定代表人:董俊辉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乾县薛录镇大墙村北田组建设的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情况;
2、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确认情况;
3、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项目已开工建设情况;
4、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6、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情况;
8、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乾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