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08-0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1〕15 号
陕西新文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Y03HK9Q
地址:乾县马连镇大合村2号
法定代表人:侯艳平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乾县马连镇大合村建设的塑料打包带生产线项目和管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1日、6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显示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
3、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7 月1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罚告 [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1年7月2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611560200059004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