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08-03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1]14号
陕西悦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1TU2XU
法定代表人:阎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3月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范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
2、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3、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显示你单位原料牛粪和污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
4、2021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
5、陕西省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单位明细账表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我分局于2021年4月15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D乾县环听告[2021]3)告知你单位听证权。至2021年4月29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611560200059004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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