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1〕19号
咸阳天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GPX42
法定代表人:张建胜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薛录镇薛录村西100米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石加工生产线已投入运行,位于厂区西侧的空地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7日、7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显示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显示你单位厂区西侧的空地砂石原料露天堆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的......。”现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治理露天堆放的砂石。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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