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07-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1〕17号
乾县金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79949059B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南二环振兴路西侧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北边有厂房一座,该厂房属于乾县金鹰机械有限公司用房,你公司办公室主任以无钥匙为理由拒绝开门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1个小时。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显示你公司拒绝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1个小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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