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3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2021-07-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 2021 〕16 号
陕西新文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Y03HK9Q
地址:乾县马连镇大和村2号
法定代表人:侯艳平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乾县马连镇大和村建设的塑料打包带生产线项目和管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1日、6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现场已开工建设具体情况;
2、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显示你单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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