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4305359858H/2022-0250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号 | 乾市监通告〔2022〕3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发文日期 | 2022-10-13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乾市监通告〔2022〕3号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城关区白银路刘金客隆超市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抽检的原味葵花籽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标明生产者名称为陕西咸阳乾县香乐乐食品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现由我局办理此案。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结,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乾县香乐乐食品厂生产的原味葵花籽
1.食品名称:原味葵花籽 生产日期:2022-4-25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香乐乐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原味葵花籽。经核查,该食品厂2022年4月23日从三原纯浩食品厂购进原味葵花籽80件。共重792千克,购进价格为每件116元,货值9280元。2022年4月25日进行分装销售,共分装7200袋,每袋净含量110克,每袋销售价格为1.6元,货值11520元。截至8月15日共召回3250袋,其余3950袋已销售,因生产与消费间隔时间较长,故已经售出的原味葵花籽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召回这批原味葵花籽,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不合格原味葵花籽3250袋。每袋净含量110克;
2、没收违法所得6320元;
3、罚款10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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